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》发布,生物医药行业迎来里程碑式新规!
近年来,我国生物医学领域创新活力持续增强,基因治疗、细胞治疗、组织工程等新技术不断涌现。然而,监管体系与技术创新之间存在一定差距,制约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,亟待建立更加完善的规范体系。 2025年10月10日,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,正式公布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。这一历时多年酝酿的法规,直面生物医学领域的快速发展现状,构建起更加系统、完善的监管框架。《条例》的出台,它不仅为行业设立了明确的'交通规则',更为未来医药创新路径指明了方向。对于创新医药研发企业和单位来说,明确了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定义范围、临床研究IIT转化路径和向创新医药发展的高效途径。面对新规,理解政策内涵、适应监管要求、把握发展方向、提升创新能力,已成为每一位行业参与者的必修课。 那么,《条例》在监管层面究竟作出了哪些重要完善?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 以往挑战: 《条例》完善之处: 非临床研究阶段:明确实验室研究和动物实验的规范要求 临床研究阶段:统一各类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标准 转化应用阶段:建立从研究到应用的明确路径 上市后监管:强化长期随访和风险监测 这一变革使监管不再局限于某一环节,而是贯穿技术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。 以往挑战: 《条例》完善之处: 专业团队配置:必须具备与研究内容相匹配的专业人员 设备设施要求:设备设施应与研究风险等级相适应 质量管理能力: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体系 伦理审查水平:伦理委员会必须具备审查复杂新技术的研究能力 这一变化确保了研究机构不仅“有资格”,更“有能力”保障研究安全。 以往挑战: 《条例》完善之处: 高风险技术(如基因编辑、异体细胞治疗):实行最严格的监管,包括审批制、定期现场检查等 中风险技术(如部分体细胞治疗):实行常规监管,强调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 低风险技术(如部分基因检测):实行备案管理,注重事后监管 这种精准化监管模式,既保障了安全,又不抑制创新活力。 以往挑战: 《条例》完善之处: 建立区域性伦理委员会:解决单个机构伦理审查能力不足问题 明确知情同意具体要求:必须确保受试者充分理解研究风险 加强弱势群体保护:对涉及儿童、孕妇等群体的研究提出更严格要求 建立伦理审查互认机制:避免重复审查,提高效率 这些规定使伦理审查真正成为受试者安全的“守护神”。 以往挑战: 《条例》完善之处: 原始数据保存:规定原始实验记录、医疗记录保存期限 数据溯源要求:确保从原始数据到研究结果的完整链条 电子数据规范:明确电子数据管理系统的基本要求 数据共享机制:在保护隐私前提下,促进研究数据合理利用 这一转变极大提升了研究数据的可靠性和科研诚信水平。 以往挑战: 《条例》完善之处: 转化条件和标准:确立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基本要求 疗效评估要求:建立长期、客观的疗效评估体系 风险效益平衡:要求持续评估技术的风险效益比 收费管理规范:防止不合理收费,保障患者权益 这些规定打通了研究成果惠及患者的“最后一公里”。 以往挑战: 《条例》完善之处: 年度报告制度:要求机构定期报告研究进展情况 现场检查机制: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权力和程序 不良事件处理:明确不良事件的报告、调查和处理要求 退出机制:为不达标的研究机构建立有序退出通道 这种转变有助于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。 以往挑战: 《条例》完善之处: 研究机构:承担主体责任,确保研究合规开展 研究者:承担直接责任,负责研究方案实施 申办方:承担监督责任,保障研究质量 监管部门:承担监管责任,维护行业秩序 这种权责对等的设计,使监管更加有力、有效。 可以预见,《条例》的实施将为我国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。在规范有序的监管环境下,真正具有创新实力的企业和机构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。未来已来,让我们共同迎接生物医药产业规范发展的新时代! 作为国际一流的一站式医药CRO服务平台,赛赋医药的业务布局与《条例》要求高度契合: 拥有全面的GLP资质认证,可提供符合《条例》中要求的非临床研究服务 一站式服务平台,覆盖从非临床到临床研究的全流程,完美匹配全链条监管要求 与多家三甲医院建立战略合作,协助机构满足临床研究资质要求 完善的质控体系和丰富的项目经验,帮助客户应对严格的过程监管要求 赛赋医药已做好充分准备,将依托数万平米GLP及Non-GLP实验室、4000余项项目经验,为行业伙伴提供符合新规要求的专业服务,共同推动我国生物医学新技术规范、健康发展。 关于赛赋医药 北京赛赋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(简称赛赋医药)于2016年成立,可提供国际一流的一站式医药CRO评价服务,并结合技术开发、融资和创新医药产品转化等服务,为企业提供整体创新医药研发规划,加速创新药物的研发进程,帮助企业更快发展。下设医药研发咨询、NMPA/FDA注册申报、抗体药物发现、AI驱动和类器官早期药物筛选及成药性评价、药理药效学评价、药物代谢动力学评价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、生物样本检测及伴随诊断产品研发、放射性药物一体化生产研发技术平台等部门,能够为医药研发企业提供专业的一站式医药研发服务。 公司已获得国际AAALAC认证、NMPA十项GLP资质、FDA GLP认证、OECD GLP资质及日本PMDA GLP认证、国家认监委CMA认证、美国A2LA ISO15189认可、美国CAP认证、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备案等各类资质或证书,实现全球药物研发高水平的国家和地区GLP认证全覆盖。研究报告受中国、美国、欧洲等多个国家广泛认可,支持全球申报。先后获得国家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、北京市及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、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、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、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等荣誉称号并拥有两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。
过去几年,生物医学新技术发展迅猛,但监管体系尚未成熟,面临多头管理、标准不统一及部分前沿领域指引缺失的挑战。
建立全链条监管体系,覆盖从实验室研究到临床转化的所有环节:
为适应生物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,监管需从侧重基础资质,转向专业能力与项目风险并重。当前亟需升级准入标准,加强对专业实力与过程管理的评估。
在要求临床研究机构必须为三级甲等医院的基础上,进一步强调:
不同风险的生物医学新技术采用相同的监管要求,既可能对高风险技术监管不足,也可能对低风险技术过度监管。
创新性地建立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:
部分机构的伦理审查效能有待加强,其流程可能存在“形式大于实质”的风险,未能完全达成保护受试者的核心目标。
全面强化伦理监管要求:
偏重于对研究结果的审查,但对数据产生过程监管不足,存在数据真实性的风险。
强调研究数据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可追溯性:
为让更多有前景的实验室研究成果加速转化为患者可及的疗法,需要各方形成合力,着力疏通临床研究与应用转化之间的衔接环节。
专门设立临床转化应用章节,明确:
监管多以事后响应为主,未能充分发挥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作用。
建立主动式、预防性监管体系:
在实践中,由于研究相关各方的责任界定不够清晰,可能在问题出现时影响协作效率与问题的及时解决。
清晰界定各方责任: